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对涉外保险业务凭证征免印花税的通知
粤税发[1990]115号
全文有效
接国家税务局国税函发[1990]104号《关于对涉外保险业务凭证征免印花税的通知》称:
为了支持涉外保险业务的发展,扩大对外保险范围,增创外汇收入,经研究决定,对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涉外保险业务中的进出口货物运输险、远洋船航险、出口信用险的保险单据,以及与外国保险公司之间的再保险业务凭证,在一九九O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暂免征收印花税,对其他涉外保险业务的保险凭证仍应按照规定征税。
上述规定,从1990年2月1日起执行(文到之前,凭证已贴印花的,不再办理退税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