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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税发[1990]52号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广州石化总厂、茂名石油工业公司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09-29 粤税发[1990]52号 我要评论

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广州石化总厂、茂名石油工业公司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粤税发[1990]52号

全文有效

1990年1月22日

  广州、茂名市税务局:

  为支持石油化工生产的发展,根据《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对广州石油化工总厂和茂名石油工业公司的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下列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一)污水处理场、排污河、厂区外输油(汽)管道、油库库房外安全区用地;

  (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公共道路、企业无偿交由工商部门管理的农贸市场用地;

  (三)其他已明确规定免税的用地。

  二、除上述规定免税用地外,其他生产、办公、生活用地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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