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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地税函[2002]87号佛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物业产权更名各种税费征免问题的函

09-29 佛地税函[2002]87号 我要评论
佛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物业产权更名各种税费征免问题的函
佛地税函[2002]87号
全文有效
2002年6月27日
佛山市市场物业管理服务总站:
  你站《关于申请批准免去办理市工商局市场物业产权更名各种税费的请示》收悉。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你站根据省政府规定及市政府的安排,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原所办管的市场物业产权整体划转到你站名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上述行为不属于征税范围,不征营业税与土地增值税。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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