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财法[2001]71号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调整烟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调整烟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粤财法[2001]71号
全文有效
2001年7月26日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91号)转发给你们,在执行中,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卷烟消费税计税办法调整之后,卷烟生产企业所在地地级市国家税务局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以2000年度为基数,对卷烟生产企业由于消费税政策的调整引起的2001年生产企业盈亏变化和消费税,增值税的增减变化情况进行测算,并将测算结果形成书面分析报告。
二、至2001年7月底止,对卷烟生产企业2000年11月以后生产的新牌号卷烟,请所在地地级市国家税务局分别按卷烟的牌号、规格收集其调拨价。
三、上述要求的测算结果和2000年11月以后新生产的卷烟调拨价格的收集情况,请所在地地级市国家税务局于2001年8月15日前一并书面报省国家税务局流转税处。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