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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地税发[2001]198号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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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

穗地税发[2001]198号

全文有效

2001年7月26日
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加强和规范我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的税收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业户)转制改制后的实际情况,对有关税收征管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建帐建制和纳税申报
  不论采用何种所得税征收方式的业户都必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置帐簿,依法取得和使用发票,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帐,进行财务会计核算。
  不论采用何种所得税征收方式的业户都必须依照所属征收分局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二、关于所得税征收方式
  各征收分局应于2001年8月底前对辖内上述业户的所得税征收方式进行清理,并根据业户的不同情况,重新确定所得税的适用征收方式。
  (一)对账册健全,能够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业户,可以继续实行查帐征收所得税,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仍按我市现行规定执行。
  (二)对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业户,经所属征收分局批准,可从2001年1月1日起(税款所属时期)改用定率征收方式征收所得税。即以业户的应税收入乘以带征率计算缴纳所得税。试行期为一年。
  对原实行查帐征收方式的业户,如从2001年改用定率征收方式的,征收分局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规定,追回其所享受的减免企业所得税税款(不包括2000年1月1日以前享受优惠政策已经期满的业户)。
  三、关于所得税带征率
  业户采用定率征收方式征收所得税的,所得税带征率暂定为4%。对于部分个人独资和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生产经营所得,经所属征收分局批准,已采用定率征收方式征收、按原规定带征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从2001年8月(税款所属时期)起改按4%的带征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实行查帐征收方式征收所得税的业户,如果2001年改用定率征收方式的,其2001年1-6月(税款所属时期)已缴税款大于按定率征收方式计算缴纳税款的部分,可以抵缴2001年下半年应缴的税款,不办理退税。
  四、关于应税收入的确定
  业户应税收入是指税收规定的基本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一)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业务收入包括:审计收入、验资收入、咨询收入、税务代理收入、资产评估收入、培训收入及其他业务收入;
  附营业务收入是指事务所经销帐证、表册等会计用品所取得的收入。
  (二)律师事务所的基本业务收入包括:法律顾问的收入、代理民事、经济案件的收入、办理刑事案件的收入、办理行政诉讼的收入、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所的收入、咨询收入及其他业务收入。
  (三)其他业务收入包括:外事接待收入、实习人员交纳的实习费收入、转让无形资产的收入、固定资产盘盈和处理固定资产净收入、租赁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五、关于扣缴个人所得税
  不论对业户采用何种征收方式计证所得税,凡业户以货币、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向个人支付收入的,不论取得收入的人员是否属于业户的在册人员,均应按照我局《关于逐步建立我市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申报支付个人收入制度的通知》(穗地税发[1996]337号)等有关规定如实申报支付个人收入的情况,并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六、关于其他事项
  实行查帐征收的业户申报所得税,除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业户使用《个体工商户、个人承包租赁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外,其他业户使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实行定率征收的业户,一律使用《广州市地税“定期定额加发票”业户纳税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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