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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地税发[2001]180号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的通告

09-29 穗地税发[2001]180号 我要评论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的通告

穗地税发[2001]1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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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堵塞税收征管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个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于2001年7月至10月开展一次全市性的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现就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检查范围凡按规定应在广州市(含从化市、增城市)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均属于本次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的范围。
  二、检查内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1999年1月至2001年6月期间,有否依法依时正确计算足额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
  三、检查时间专项检查分为两个步骤进行:(一)7月15日-8月15日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查时间;(二)8月16日-10月15日为税务机关重点检查时间。
  四、处理规定
(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查发现应缴未缴、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的,须于自查期限内自行向所属地方税务征收分局补缴应缴未缴、应扣未扣的个人所得税和滞纳金。
(二)对在重点检查中被查出的税收违法行为,将按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从严处理。
  五、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工作,是保护国家财产和所有者权益不受侵犯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单位和个人在接受税务机关检查时,应给予支持与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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