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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药用植物加工成干膏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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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药用植物加工成干膏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粤国税函[2001]282号

全文有效
  你局《关于药用植物加工成干膏适用税率问题的请示》(河国税函[2001]12号)悉。对你市龙华制药厂购进生产用原材料的丹参草干膏、消炎利胆膏,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省局粤国税发[1995]297号文转发)精神,其加工已不是简单的切、刨成丝或块等,不属于利用药用植物加工制成的片、块、丝、段等中药饮片范围,应适用17%税率征收增值税。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00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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