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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三[1989]344号广州市税务局转发《关于对技术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09-29 税三[1989]344号 我要评论

广州市税务局转发《关于对技术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税三[1989]344号

全文有效

市税务局各分局,各区、县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税务局、广东省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89)粤税三字第030号“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技术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为加强源泉控制,我市各类技术交易合同,应按《广州市技术交易合同登记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规定,到广州市科委指定(不含市属县)的技术交易登记点登记。并在合同上贴足印花。请贯彻执行。

       附件:广东省税务局、广东省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技术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1989年5月13日(89)粤税三字第030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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