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收入分成问题的复函
粤财预[1989]20号
全文有效
广州市财政局:
你局财预[1989]188号《关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收入分成问题的意见的报告》收悉。经究研,现复如下:一、中央所指的地方,是中央与全省的关系,指的是广东省。你市财政没有单列,自然包括在广东省内。
二、我厅分别与人民银行省分行、国库省分库联合印发的(88)粤财预字第62号、(89)粤财预字第9号的通知规定,是根据省人民政府的指示精神制定的。“印花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留地方财政收入部分,省有权结合地方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收入分成规定。
三、“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是新开征的税种,实行专项结算,在财政体制上并没有增加你市在财政包干范围内的预算上缴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