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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湛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个人所得税带征率的公告

湛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个人所得税带征率的公告
湛江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全文有效
2011年9月9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的通知》(国税发[2011]75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调整我市个人所得税带征率(详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新带征率适用于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以及虽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经营许可证照,但取得其他应税所得(劳务报酬除外)的个人。
  二、本公告从2011年9月1日起施行。《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带征率和服务行业个人所得税定额的通知》(湛地税发[2006]189号)同时废止。
  湛江市个人所得税带征率表
行业 带征率(%)
工业 1
商业 1.2
修理修配 1.2
餐饮业 1.5
娱乐业 2.5
中介服务业 3
其他服务业 1.2
交通运输业 货物运输业 1.5
其他运输业 0.6
房地产交易业 普通住宅 2
其他房地产 2.5
建筑安装业 1
其他行业 1.2
  注:应纳所得税额=收入全额×带征率
  特此公告。
  附件:《湛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个人所得税带征率的公告》的起草说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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