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个人所得税带征率的公告
湛江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全文有效
2011年9月9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的通知》(国税发[2011]75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调整我市个人所得税带征率(详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新带征率适用于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以及虽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经营许可证照,但取得其他应税所得(劳务报酬除外)的个人。
二、本公告从2011年9月1日起施行。《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带征率和服务行业个人所得税定额的通知》(湛地税发[2006]189号)同时废止。
湛江市个人所得税带征率表
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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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征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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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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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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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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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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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理修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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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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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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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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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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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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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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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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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服务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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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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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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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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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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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运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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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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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交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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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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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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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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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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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装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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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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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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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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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应纳所得税额=收入全额×带征率
特此公告。
附件:《湛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个人所得税带征率的公告》的起草说明(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