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注——根据《佛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佛山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佛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带征率的公告
佛山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失效
2011年9月1日
为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精神,切实减轻我市中低收入者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税收负担,充分发挥税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的通知》(粤地税发[2011]111号)规定,经研究,决定自2011年9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对佛山市(不含顺德区)的个人所得税带征率进行调整。《关于全市实行统一所得税带征率的通知》(佛地税发[2002]203号)规定的佛山市个人所得税带征率表同时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佛山市个人所得税带征率表
序号 | 行 业 | 带征率(%) |
1 | 制造业 | 1 |
其中:加工修理 | 1.5 | |
2 | 批发零售和贸易业 | 0.5 |
3 | 服务业 | 1.5 |
其中:(1)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物价等中介(事务所) | 5 | |
(2)桑拿、按摩、沐浴、沐足、发廊、美容、化妆、医疗 | 2.5 | |
4 | 转让无形资产 | 2 |
5 | 销售不动产 | 2 |
6 | 娱乐业 | 2.5 |
7 | 建筑业 | 1.5 |
8 | 交通运输业 | 1.5 |
9 | 其他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