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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佛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带征率的公告

税乎网注——根据《佛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佛山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佛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带征率的公告

佛山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失效

2011年9月1日

  为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精神,切实减轻我市中低收入者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税收负担,充分发挥税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的通知》(粤地税发[2011]111号)规定,经研究,决定自2011年9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对佛山市(不含顺德区)的个人所得税带征率进行调整。《关于全市实行统一所得税带征率的通知》(佛地税发[2002]203号)规定的佛山市个人所得税带征率表同时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佛山市个人所得税带征率表

序号 行          业 带征率(%)
1 制造业 1
其中:加工修理 1.5
2 批发零售和贸易业 0.5
3 服务业 1.5
其中:(1)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物价等中介(事务所) 5
(2)桑拿、按摩、沐浴、沐足、发廊、美容、化妆、医疗 2.5
4 转让无形资产 2
5 销售不动产 2
6 娱乐业 2.5
7 建筑业 1.5
8 交通运输业 1.5
9 其他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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