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东莞市个人所得税带征率的公告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全文有效
2011年8月31日
为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和《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我局对我市个人所得税带征率予以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含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个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或其他所得,适用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带征率表(见附件)。
本公告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带征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东地税发[2006]23号)所附“东莞市个人所得税带征率表”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东莞市个人所得税带征率表
行业 |
所得税 带征率 |
适用范围 |
工业生产 | 0.9% | 工业生产和加工、修理修配 |
商品销售 | 0.6% | 商品批发、零售、批零兼营 |
服务业 | 1.2% | 饮食、旅业、租赁、旅游、仓储、代理、广告、其他服务 |
美容美发、沐足、桑拿浴 | 2.1% | 美容美发以及兼营与美容、美发有关的商品销售、沐足、桑拿按摩 |
娱乐业 | 2.1% | 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包括夜总会、练歌房、恋歌房)、音乐茶座(包括酒吧)、网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仅指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项目) |
文化体育 | 1.2% | 表演、播映及其他文化业、经营游览场所、举办各种体育比赛和为体育活动提供场所的业务。如展览、培训、网球、壁球、羽毛球、乒乓球、游泳、溜冰 |
交通运输(货物运输除外) | 0.9% | 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装卸搬运 |
建筑安装 | 1.2% | 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 |
销售不动产 | 2% | 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 |
转让无形资产 | 2% | 转让土地使用权、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商誉 |
其他行业 | 1.2% | 凡上面未列举的行业都归入本行业 |
2.凡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其带征个人所得税的销售额为不含税销售额。
3.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计算公式: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收入总额×带征率
4.纳税人从事两个或两个以上行业混合经营,若能准确划分各行业收入,按各行业所适用的带征率带征个人所得税;否则,一律合并各项收入,从高适用带征率。
5.本表从税款所属时期2011年9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