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服务单位管理的声明
惠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服务单位管理的声明
全文有效
2011年8月18日
惠州市防伪税控用户:
近期,惠州市国家税务局接到纳税人反映,防伪税控服务单位在销售税控专用设备过程中存在强行售卖计算机等设备,工作人员服务态度差等问题,损害了惠州市国家税务局的形象。为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惠州市国家税务局形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9号)规定,惠州市国家税务局郑重声明如下:
一、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全省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意见》(粤国税办发[2002]52号)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市级服务单位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粤国税函[2002]159号)规定,惠州市镜盈科技有限公司、惠州市联瑞科技有限公司是自行申报,经广东粤税科技有限公司授权防伪税控销售服务资格,并签订“销售服务协议”的市级防伪税控系统服务单位(以下简称服务单位)。两家服务单位都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公司,其向防伪税控用户收取的一切费用与惠州市国税局无关,惠州市国税局严禁税务工作人员参与其中经营并获取任何经济利益,惠州市国税局与两家服务单位没有任何的经济、权益关系。请纳税人监督。
二、防伪税控系统由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组成。专用设备,纳税人须向辖区服务单位购买。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的销售价格及技术服务费的收取标准,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产品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6]683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同意调整防伪税控技术维护价格的通知》(粤国税函[2011]41号)执行。通用设备,由纳税人自备。服务单位不得借服务便利或假借税务机关名义向防伪税控用户强行销售计算机、打印机等通用设备或其他商品。
三、惠州市国家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9号)规定,对服务单位的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销售情况及技术服务情况进行监督。服务单位在销售专用设备及服务过程中强行向防伪税控用户售卖计算机等通用设备,或纳税人对服务单位服务质量不满的,纳税人可及时向惠州市国家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科投诉。对纳税人投诉情况,惠州市国家税务局将进行调查核实,服务单位确有违规行为的,惠州市国家税务局将严格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9号)及有关文件规定处理。
四、监督投诉电话:0752-2382637、 0752-2382636。
特此声明。
附:(略)
惠州市镜盈科技有限公司关于防伪税控设备的声明
惠州市联瑞科技有限公司关于防伪税控设备的声明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