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财法[2011]54号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1年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1年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粤财法[2011]54号
全文有效
2011年7月6日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国税局,顺德区财税局,南雄市、紫金县、兴宁市、封开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1年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11]43号)转发给你们。请各级主管税务机关依据本通知和省三防总指挥部分配(包括调整)的防汛专用车计划为车主办理免税手续。
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可从省国家税务局FTP服务器下载免税车辆的照片及证单式样,路径为“LOCAL/货物和劳务税处/车购税/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防汛专用车免税图册”。
请遵照执行。
法54附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