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注]
根据《清远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清远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清远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问题的公告
清远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失效
2010年8月30日
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粤地税发[2010]105号)的规定,现对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问题公告如下:
(一)保障性住房项目预征率为1.5%;
(二)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预征率为2%。
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