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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顺德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顺德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2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全文失效
2010年8月25日
为合理调节土地增值收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进一步完善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营造公平纳税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广东省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当前房地产市场的实际情况,决定对我区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预征率的调整
除保障性住房外,对普通标准住宅、库房(包括车库、杂物间等)、写字楼等办公房产、厂房等工业房产按2%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对别墅外的其他非普通住宅、商铺等商业房产按2.5%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别墅的预征率仍为3%不变。
二、核定征收率的调整
(一)单位或个人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或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者联营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五条规定的征收土地增值税条件的,原则上不得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对于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七条规定的核定征收条件确需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由纳税人提出申请,主管税务分局受理后层报区地方税务局进行审核确定,且非普通标准住宅、商铺等商业房产的核定征收率为5.5%,其他类型房地产(包括普通标准住宅)的核定征收率为5%。
(二)单位或个人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或以土地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者联营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五条规定的征收土地增值税条件的,原则上不得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对于不能按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规定套率计算应纳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采取核定征收的办法。土地用途为住宅、商业及办公的,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率为3%,土地为其他用途的,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率为2%。
(三)对于旧房转让(包括二手房转让)实行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非普通住宅、商铺等商业房产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率为1%,其他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为0.5%。
本公告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