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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地税发[2009]93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

09-29 粤地税发[2009]93号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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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发[2009]93号

失效

2009年5月15日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创业投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除应按照《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管理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2009]66号,以下简称66号文)第二项第(二)点第4小点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外,还应提交以下资料报税务机关备案:

  1.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后出具的年检合格通知书(副本);

  2.关于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情况的说明。

  同时,不再要求提交66号文第二项第(二)点第4小点规定的“有权部门确定其为创业投资企业的证明材料”。。

  二、创业投资企业已按照66号文规定办理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的,应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补充提交第一点规定的报备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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