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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国税发[2009]72号广东省珠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国税局、广东省地税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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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珠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国税局、广东省地税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珠国税发[2009]72号

全文有效

2009年5月12日

  各稽查局,各区(分)局,市局机关各科室:

       现将省国税局 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粤国税[2009]66号)转发给你们,市局做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属于实行简易备案即可享受税收优惠的纳税人,在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同时,填报《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附件一,本表为珠海国税专用,与省局要求不同)。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规定,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填报《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时要补充报送以下资料:

(一)加盖企业公章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

(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的说明;

(三)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四)企业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说明;

(五)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

  三、实行备案登记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项目,《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改换为《备案类减免税报备表》(附件二)。

  四、根据《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规定,填报《备案类减免税报备表》的企业要补充报送以下资料:

(一)技术转让合同(副本);

(二)省级以上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

(三)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

(四)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五)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企业向境外转让技术,在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一)技术出口合同(副本);

(二)省级以上商务部门出具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

(三)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

(四)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

(五)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六)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五、企业涉及税前扣除的税收优惠,首先须填报《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报备表》(附件三),对涉及的项目打“√”,在此基础上适用以下对应的表格。

(一)研究开发费,适用《备案类减免税报备表》。

(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适用《备案类减免税报备表》,此外根据《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规定补充相关资料。

(三)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加速折旧或摊销,适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折旧(摊销)申请审批表》(附件四),此外根据《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规定,应在取得该固定资产后一个月内,向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报送以下资料:

1、固定资产的功能、预计使用年限短于《实施条例》规定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的理由、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说明;

2、被替代的旧固定资产的功能、使用及处置等情况的说明;

3、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拟采用的方法和折旧额的说明;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附件: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备案类减免税报备表》

  3.《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报备表》

  4.《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折旧(摊销)申请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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