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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国税发[2009]62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居民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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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居民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粤国税发[2009]62号

全文有效

2009年4月9日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居民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9]32号)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要严格按照国税发[2009]32号文的要求,认真填报《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收入统计分析表》。

  二、国税发[2009]32号文第二点第五小点所指“税收收入”应填报入库税款;《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收入统计分析表》中的“税款所属时期”按税款入库时期填报。

  三、各市国家税务局应于季度终了后5日内按照国税发[2009]32号文的要求,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收入统计分析表》的EXCEL格式连同收入增减原因分析以电子件形式上报省国税局。

  四、各地要及时向省国税局反馈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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