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税务局、广州市公安局关于加强车辆管理密切配合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税三[87]222号穗公发[87]32号
全文有效
各区公安分局、各县公安局,各区、县税务局、市税务各分局:
根据市人民政府[1986]87号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和穗府[1987]9号转发《广东省车船使用税施行细则》的通知规定,我市从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全面开征车船使用税。为了加强车辆管理,密切配合税收征管工作。促进车辆拥有人自觉履行纳税义务。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对我市车辆税务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向我市(含市属县)申报登记领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征”的车辆,由税务部门发给“车船使用税纳税记录卡”,由税务部门负责登记车辆年度纳(免)税情况。驾驶员必须批此卡附夹在行驶证尾页。随车携带。
二、机动车辆办理年度车检、过户、迁出前,应先清缴税款(免税车辆应取得税务部门免税证明)。每年六月一日前办理的,应缴清以前年度应纳税款;六月一日后办理的,还必须缴清本年度应纳税款。不按规定清缴税款或无免税证明的车辆。公安局车辆管理部门,不予受理。
三、在机动车辆年度检期间,由区(县)税务部门派出人员配合公安局车辆管理部门的车检工作。负责查检车辆完税登记,督促纳税人清缴应纳税款。车辆管理部门应积极支持。
四、公安局车管部门在车辆办理年度车检、过户、迁出时,查获偷漏税的车辆,税务部门依法对其补税罚款后,按规定给公安车管部门奖励。
以上通知,希认真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