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军队单位房产、车船征免税问题的通知
税三[1987]53号
全文有效
市税务各分局、各区、县税务局:
关于军队单位房产、车船的征免税问题,根据税务总局(86)财税地字第008号文的精神和省税务局(87)粤税三字第006号《关于印发房产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军队单位房产车船征免税问题特作规定如下:
一、关于军事机关、部队和所属单位的房产征免税问题
1.军事机关、部队自用的房产,包括所属军事院校、医疗单位、幼儿园、托儿所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2.对军事机关、部队经营的影剧院(场),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3.生产军用品的军工(需)企业,其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但对生产民用产品的军办企业的房产,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当前不少军工(需)企业兼产民用产品,为正确掌握征免界限,凡主要是生产军用产品的,暂不征收房产税;主要生产民用产品的,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4.内部物资调拨和供应单位,军人服务社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5.专供军内使用的宾馆、招待所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凡对外营业的宾馆、招待所,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6.军发两用的军事机场、港口的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7.军民自给的农、牧生产基地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8.对外营业单位和出租的房产,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略)详文见车船使用税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