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对三资企业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统一征收税时间的通知
粤税外字[87]第6号
全文有效
我省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对国内的单位和个人使用的车船,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和《广东省车船使用税施行细则》(即将颁发)开征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税按年征收,一次缴纳,每年由六月一日至三十日为纳税期限。而目前对三资企业使用的车船,按照省税局(80)粤税外字第16号通知规定,是按季或半年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为了今后在征管上与国内一致,减少征收手续,实行内、外资企业统一管理,为此,拟对我省的三资企业征收的车船使用牌照税也改为按年征收、一次缴纳,每年以六月一日到三十日为纳税期限。请各地对三资企业一九八七年度的车船使用牌照税推迟至一九八七年六月一并征收。
对临时从香港、澳门进入我省境内从事运输业务的车辆(包括小汽车),仍按省税务局(79)粤税二字第31号文执行,不作改变。
其他有关具体问题,省局将进一步下文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