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使用新式税收完税证、罚款收据、收入退还书有关事项的通知
粤国税函[1995]458号
全文有效
1995年11月27日
各市、县、自治县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检发税收票证统一式样的通知》(国税发[1994]207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局印制了新式“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手工、电脑)两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罚款收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收入退还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式“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分为“手工”、“电脑”两种。考虑到这两种票证各地用量大,省局将委托厂方在今年年底前送一部分到各市,请各市做好接收工作。由于各地仍库存相当数量的旧式税收税证,为避免浪费和新旧票证同时使用带来的管理上的混乱,要求各地用完旧式完税证后再启用新式完税证。
二、从1996年1月1日起,全省统一使用新式“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罚款收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收入退还书”。请各市在今年十二月份派员到省局领取新式罚款收据和收入退还书。
三、从1996年起,以上三种新式税票在“领、用、存及审核情况报告表”单独设项反映,各地要求按表式要如实填报,以使准确反映领、用、存情况。
四、各地应在1996年6月份以前,以县(区)为单位,对停用的旧式税收罚款收据、收入退还书进行清点,并分清税票的名称、数量及字轨号码,编制一式三份的票证销毁清单,报县(区)税务局批准后,派人就地监销。各县(区)制的票证销毁清单,一份自存,作为作废处理的记帐凭证,另两分随同1996年上半年报表上报市局,市局以一份留存备查,一份随同票证报表报省局备案。1996年票证领取、用、存及审核情况年报表不再反映上述两种税票的结存数,改在当年开除数的作废栏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