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销毁问题的通知
粤国税发[1995]362号
全文有效
1995年10月31日
各市、县、自治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销毁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66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省局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94年版库存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下称专用发票)经检查后,发现有如下质量问题之一的,应整本作废:
1.每本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有一联没有荧光油墨的;
2.每本专用发票中有一联发票联或抵扣联的无色荧光油墨的字样残缺或印错的;
3.每本专用发票有四份以上不对格的(超过1mm);
4.每本专用发票有缺份(缺联)或超出规定份数(多联)的;
5.每本专用发票的发票联或抵扣联有一联没有套印发票监制章的。
6.每本专用发票中有一联错号的。
二、对95年版库存的专用发票的验收标准,按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司国税流一函[1995]2号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印制、包装的质量标准和验收制度》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要求执行。
三、经检验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专用发票,由市、县(区)发票管理分局(所)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用发票销毁办法的第二点要求,先进行“V”形剪角处理,定期送市(地级市)发票管理分局集中,待后处理,各市(地级市)应将剪角处理后的专用发票数量汇总,按季上报省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