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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地税流函[1995]12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矿泉水可否列入“其他非金属矿原矿”范围征收资源税问题的批复

09-29 粤地税流函[1995]12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

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矿泉水可否列入“其他非金属矿原矿”范围征收资源税问题的批复

粤地税流函[1995]12号

失效

河源市地方税务局:

      对你市龙川县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县矿泉水可否列入“其它非金属矿原矿”范围征收资源税问题的请示》(龙地税发[1995]38号),经研究,现批复如下:矿泉水是水气资源,不属于资源税征收范围;不能按“其他非金属矿原矿”税目征收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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