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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地税发[2000]214号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房屋拆迁补偿费税收处理问题的通知

09-29 穗地税发[2000]214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

1、本篇法规被《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有关规定的公告》(2013年10月21日发布;2013年9月1日实施)部分废止,本法的第二条被废止。

2、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房屋拆迁补偿费税收处理问题的通知

穗地税发[2000]214号

全文失效

2000.06.08

局属各单位:

      为规范我市个人取得被征用房屋补偿费收入的税收处理,结合我局《转发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0]120号)的有关规定,现对我市个人(包括外籍个人、华侨、港澳台同胞,下同)取得被征用房屋补偿费收入的税收处理事项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按照城市发展规划,在旧城改造过程中,个人因被征用房屋而取得的赔偿费属补偿性质收入。凡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国土局及有关房地产管理部门发出房屋拆迁公告,对其个人因被征用房屋而取得的补偿费收入,无论是现金、有价证券还是实物(房屋),均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上述被征用房屋的个人需把取得的补偿费收入汇出境外的,在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出具付汇征免税证明时,应提交以下资料(复印件):

      1.房产业权人身份证;

      2.房产业权人如有授权代理人,出示其授权法律文书;

      3.广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发出的广州市房屋拆迁公告;

      4.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5.《发、领征用私房补偿通知(收据)》。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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