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由上级主管单位统发工资的有关单位扣缴个人所得税纳税地点的问题的通知
东地税发[2001]229号
全文有效
2001.11.19
各地方税务分局:
据了解,目前我市电信、供电、银行等单位设在各镇(区)的分公司、支行、办事处等分支机构员工的工资、薪金统一由上级主管单位直接发放,部分分局要求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纳税地点予以明确,经市局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分支机构员工的工资薪金所得原则上应由分支机构向所在地地方税务分局扣缴个人所得税。
二、分支机构员工的个人所得税已由上级主管单位代扣代缴的,分支机构必须在规定是期限内,向当地税务分局提供其上级主管单位填报并经主管地方税务分局审核盖章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复印件。如分支机构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供上述资料的,一律就地征收入库。
三、分支机构发放给员工的奖金、补贴等收入,必须与主管单位统发的工资薪金收入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