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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国税发[1995]384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乌鲁木齐市文华贸易公司和云南省曲靖市物资公司沾益烧焦公司虚开的增值税进项专用发票不予抵扣进项税额和办理出口退税的通知

09-29 粤国税发[1995]384号 我要评论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乌鲁木齐市文华贸易公司和云南省曲靖市物资公司沾益烧焦公司虚开的增值税进项专用发票不予抵扣进项税额和办理出口退税的通知

粤国税发[1995]384号

全文有效

1995年8月7日

各市、县、自治县国家税务局:

  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八、九条规定和国税局国税发[1995]30号通知有关规定的要求,现将省局最近收到两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情况转给你们,请转知基层征收单位,凡在核查中发现有如下字轨号码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律不予抵扣进项税额或办理出口退税。并将情况及时报告省局。

  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文华贸易公司倒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已被列为一类案件查处,以下字轨的专用发票共400套均已被倒卖虚开:

  百万元版四版(A版):

  乌鲁2931751--2931775(25套)

  乌鲁0527776--0527825(50套)

  乌鲁0192801--0192925(125套)

  乌鲁0219826--0219950(125套)

  乌鲁0290026--0190100(75套)

  二、云南省曲靖市物资总公司沾益煤焦公司开给我省如下字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虚开性质:

      由靖0081007-0081019、0081022、0081025、0081003、0081004、0100626、0100628--0100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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