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保险营销员税收问题的复函
穗地税函[2002]127号
全文有效
2002-9-10
广州保险业公会:
你会《关于保险营销员税收问题的问卷调查分析和建议的函》(穗保公发〔2002〕011号)收悉。现就来文所提出的有关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函复如下:
一、关于“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方面,宜提高营销费用的扣除比例,改为40%左右”的问题,根据国家现行的税收政策规定,我局无权调整营销费用的扣除比例。保险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要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号)规定执行。
二、关于“暂对保险营销员(非雇员)月均收入不足1500元的,宜免征其营业税”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按期纳税的个人营业税起征点为月营业额200?800元(我省确定为月营业额800元)。同时,《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因此,我局无权调整个人提供劳务的营业税起征点和擅自减免营业税。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