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有关条文解释和执行问题的通知
东地税发[1998]141号
全文有效
1998-9-9
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有关条文解释和执行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1998]226号文)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市局今年七月二十日下发的《关于印发〈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管情况检查工作总结〉的函》(东地税函[1998]8号)第五点第2小点的规定与总局的通知第五点规定有不一致之处,各分局今后处理有关问题时,应以总局通知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