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注——本篇法规被《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07年9月13日发布;2007年9月13日实施)废止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印发《珠海市所得税带征率表》有关问题的通知
珠地税发[2004]401号
失效
2004.12.31
各区局、各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地税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局经研究,对所得税带征率和预征率作部分调整,现将调整后的《珠海市所得税带征率表》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目前我市采取预征方式征收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经珠府办函[2000]第81号批复同意):企业房产在珠海市区或在市区以外取得房地产销售收入的,按2%的预征率预征企业所得税;企业房产在珠海市西区和海岛的,按1%的预征率预征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3号。珠地税发[2004]46号转发)第二点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售收入的利润率及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15%(含15%)。我市企业(含外资企业)所得税执行15%的税率。因此,为正确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公平税负,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的预征率统一调整为2.25%;对其他帐册不健全无法核实实际所得额的企业、个人(个体户)销售转让房地产的所得税带征率亦统一调整为2.25%;不再区分市区、西区和海岛;亦不再区分是否房改房,珠地税发[2000]第250号文规定“对属于房改房上市交易的卖方部分,按1.3%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再执行。
为方便群众,减少审批环节,个人换购住房减免个人所得税及退还保证金的审核工作,改由收取保证金的区局、分局直接负责审核办理。
二、根据广东省地税局制定的《个人所得税若干具体征管办法》规定,对在本市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外(县)市建安工程公司(施工队),按规定提供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和报验登记的,按0.5%的带征率征收个人所得税;未按规定提供外出经营管理证明和报验登记的,按综合带征率2%带征所得税。
三、市局重新调整印发《珠海市所得税带征率表》,详见附件。原珠地税发[2002]199号、227号文印发的带征率表同时废止。
四、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珠海市所得税带征率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