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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地税发[2004]129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向广东省慈善总会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09-29 粤地税发[2004]129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批注,本法全文废止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向广东省慈善总会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发[2004]129号

失效

2004.04.17

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支持我省慈善事业的发展,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我省纳税人向广东省慈善总会的捐赠,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中华快车基金会等5家单位的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04号)规定,凭加盖广东省慈善总会印章的“广东省接受社会捐赠专用收据”,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本通知从2004年1月1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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