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东山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个人所得税的申报期由季报改为月报的通知
广州市东山区地方税务局
2005.07.08
本辖区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的工作安排,个人所得税申报新模块于2005年7月4日在广州上线,为配合该项工作的顺利进行,请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个人所得税的申报期从2005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由季报改为月报,申报期为次月15日前。
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外籍个人需将2005年4、5、6月份(税款所属期)的个人所得税分月填报报表,于2005年7月25日前申报并清缴完毕。
三、根据《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启用个人所得税申报、信息登记表的通知》(穗地税发【2004】272号),2005年度的个人所得税申报正式启用省局新制定个人所得税申报、信息登记表。
(一)代扣代缴义务人申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需报送如下报表:
1.SB009-1《扣缴个人所得税汇总申报表》;
2.DJ040《个人信息登记表(国内人员适用)》;
3.SB009-2《扣缴个人所得税明细报告表(国内人员适用)》;
4.DJ041《个人信息登记表(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同胞适用)》;
5.SB009-3《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税明细报告表(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同胞适用)》。
(二)纳税人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需报送SB010《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表》。
(三)报表下载网址:www.gzds.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