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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地税发[1995]126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

09-29 粤地税发[1995]126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

粤地税发[1995]126号

全文失效

1995年6月28日

  各市、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转发给你们。对新建房与旧房的界定问题,省局补充规定,新建房是指建成后未使用、未转让的房产,凡已使用或转让过的房产均属旧房。请一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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