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广东省国税系统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责任书》的通知
粤国税发[1995]164号
全文有效
各市、县、自治县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国税系统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责任书》(下称责任书)经全省国家税务局局长会议讨论通过,现下发给你们,省局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领导都必须重视《责任书》的签订,提高对签订《责任书》意义的认识,切实采取措施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
二、全省各级税务机关都必须签订《责任书》,下一级对上一级负责。市局与县局签订的《责任书》的复印件,由市局集中报省局备案。省局与各市局签订《责任书》的办法,由省局直接通知各市局。
三、基层征收单位必须与专管员签订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有关责任书,其内容和格式可参照《责任书》,具体实施由各市、县局自定。
四、《责任书》由省局统一印制,现已发送各市、县;全省签订《责任书》的工作于七月十五日前完成。各市(地级市)应将本地区签订(责任书)的情况,在七月底上报省局。
附件:广东省国税系统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责任书
编号:
为了确保税制改革的顺利进行,保证对增值税专用发票(下称专用发票)各项管理规定的贯彻执行,明确职责、落实责任、严格管理、堵塞漏洞,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特制订本责任书。
责任书签订后,责任方税务机关必须向上级税务机关承担如下责任:
一、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和粤国税发[1994]30号《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和措施,强化专用发票的管理。
二、组织辖区内各级税务部门对专用发票进行严密管理,切实做到供应对象必须是一般纳税人;供应数量必须按月需要量确定;供应必须严格审批程序;必须验旧供新,验旧时必须查实票面金额与纳税申报表数额是否相符;销项税金一律按企业开票全额依法定税率计征;必须建立纳税人专用发票发放、收回、核销制度。
三、进项税额的审定,必须是法定的合法凭证,供货单位与开票单位不一致的,不得抵扣进项税款。
四、负责辖区内专用发票运输、保管过程中的安全,定时组织力量对专用发票的领购、发放、库存数量进行核对,及时堵塞漏洞。
五、认真做好专用发票的函调工作,对外地税务机关的调查给予认真答复,不敷衍应付和推诿。
六、对盗窃、倒卖、伪造、转借、虚开、代开专用发票的行为,必须依法严肃处理,并且及时上报上级税务机关,对达到量刑标准的案件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惩处。
七、加强对税务工作人员的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严格执行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人员要严格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若干规定》,使干部做到秉公执法、清正廉洁,防止以票谋私;对参与或包庇虚开、代开专用发票案件的税务人员必须从重从严查处。
上级税务机关: 责任方税务机关:
代表: 代表:
一九九 年月日 一九九 年月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