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增值税纳税申报稽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粤国税发[1995]143号
失效
1995年5月8日
各市、县、自治县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强化对增值税纳税申报和税款征收的稽核监控,省局拟定的《广东省增值税纳税申报稽核管理办法(试行)》,业经全省市、县(区)局长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明确如下几点,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纳税人的增值税申报资料,必须经稽核后才能归档。其中:经审核后的专用发票存根联退还纳税人保管;经审核后的专用发票抵扣联由基层征收单位集中保管,除审核有问题的抵扣联和未经审核的抵扣联一律不得交还纳税人以外,其余于年终一次性交还纳税人保存。
二、纳税人的纳税申报,凡经稽核小组审核发现有少报销项税额或者多报抵扣进项税额(包括利用他人虚开代开的专用发票申报抵扣税款在内)情况的,一律作偷税论处。
三、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随时报告省局流转税管理处。
广东省增值税纳税申报稽核管理办法(试行)
一、我省的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按规定期限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除应按规定报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附列资料、《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汇总申报表》及已用专用发票存根联、《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汇总申请责》及有关专用发票抵扣联、《其他扣税凭证申报责》及有关扣税凭证原件和按规定应报送的其他申报资料以外,还必须按照有关申报资料的同一口径准确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稽核分析表》(以下简称《稽核分析表》,格式见附表1)。逾期报送的,严格按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对纳税人报送的上述纳税申报资料,基层征收单位管理员应进行初审:
1、纳税申报资料是否报送齐全,是否超过规定期限;
2、纳税申报表中各栏目数字关系式计算是否正确;
3、纳税申报表本期销项税额合计是否大于或等于存根联汇中报表的税额合计;
4、纳税申报表本期进项税额发生额合计是否等于抵扣联汇总申报表和其他扣税凭证申报表的税额合计;
5、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中本期开具专用发票份数和税额合计数与存根联汇总申报表中填列的存很朕份数和税额合汁数是否相等;
6、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中本期取得的专用发票份数和税额合计数与抵扣联汇总申报表中填列的抵扣联份数和税额合计数是否相等;
7、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中本期取得的农产品收购凭证(发票)、运费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凭证、海关完税凭证等扣税凭证份数和税额合计数,与其他扣税凭证申报表中填列的扣税凭证份数和税额合计数是否相等;
8、稽核分析责中填报的内容的数额与有关申报资料是否口径一致。
对初审发现的问题,管理员应在申报资料上作审核记录,并按如下方法处理:
1、凡报送申报资料不齐全或者有关表格内数字关系式和表格之间对应项目数字逻辑关系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应按不能提供准确税务资料处理,给予口头警告,责令纳税人补报有关申报资料。经三次警告无效的,按纳税人当期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当期迸项税额,停止供应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三个月。
2、凡纳税申报超过规定期限的,应按规定计算滞纳金。
经上述初审,由管理员在纳税申报表和《稽核分析表》等申报资料上签名和作审核记录。然后由征收员按规定的纳税期限,及时、足额地将应纳税款征收入库。
三、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资料应集中移送稽核小组进行如下稽核分析:
1、税率是否用错;
2、纳税人填开的专用发票的内容是否真实、数额是否正确、填开的发票是否已全部申报纳税;。
3、纳税人取得的进项专用发票及其他扣税凭证是否真实,迸项税额的计算与申报是否相符;
4、有到外县(市)销售货物、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不开发票销售等业务的企业,是否填列相关项目申报纳税;
5、销货退回及折让的申报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有购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出的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
6、有开出迸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的企业,是否有申报抵减当期进项税额;
7、有经营免税项目、非应税项目、以及非正常损失情况的企业是否有申报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8、专用发票使用数量、填开金额和取得的抵扣联的数量、金额是否有异常,与纳税人正常购销经营规模是否相称(可参考省局测算拟订的分行业平均购销比率表),销售和购进货物与纳税人的经营项目是否相称,是否有虚开代开或者请他人虚开代开专用发票的迹象;
9、是否有连续出现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应交税额比上年同期明显减少,税负是否明显偏低(可参考省局测算拟订的分行业平均税负责);
10、其他情况。
经上述稽核发现有异常情况的,由稽核小组会同检查(稽查)部门对纳税人进行人工稽核检查,落实有关情况后予以查处。发现的重大问题(指涉及专用发票问题的税额达20万元以上),应报告市、县局流转税管理部门或涉外税管理部门,必要时可由流转税管理部门或涉外税管理部门协同发票、征管、稽查等部门进行人工稽核检查。
稽核小组应负责将《稽核分析表》按月汇总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稽核分析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见附表2),报送所在县市(区)局流转税管理部门。
四、各级流转税管理部门和涉外税管理部门负责对基层征收单位稽核小组进行业务指导,及时收集《汇总表》并汇总逐级上报。同时结合计财部门提供的税收会计报表,对基层征收单位的税款征收入库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有擅自制订预征率或扣除率计算征收增值税等违反税法规定的问题,应及时予以纠正。
五、本办法自1995年6月1日起执行。
附:对《增值税纳税申报稽核分析表》中有关指标的稽核分析方法对《增值税纳税申报稽核分析表》中有关指标的稽核分析方法
1、购销比率分析:
用于分析企业的货物购销活动是否有异常,是否有虚开代开或请他人虚开代开专用发票问题。
计算公式:
本期购销比率=本期销项金额小计/本期进项金额小计×100%
上年购销比率=上年销项金额累计/上年进项金额累计×100%
如果纳税人本期购销比率同时高于上年购销比率和《分行业平均购销比率表》(见附表3)中的平均购销比率的,表现为销项增加,进项减少。如果高于其中一项50%以上的,应视为异常,注意其是否有虚开代开专用发票问题。此时可结合比较企业的专用发票使用数量和金额是否突增进行分析。
如果纳税人本期购销比率同时低于上年购销比率和《分行业平均购销比率表》中的平均购销比率的,表现为进项增加,销项减少。如果低于其中一项50%以上的,应视为异常,注意其是否有请他人虚开代开专用发票问题。此时,可结合比较企业取得专用发票抵扣联数量和金额是否突增进行分析。
如果纳税人本期购销比率没有异常变化,还要进一步分析纳税人的销售额(或购迸额)增长比率是否高于正常增长比率。计算公式:
本期销售额(或购进额)增长比率=本年累计销售额(或购进额)/上年同期累计销售额(成购进额)×100%
上年销售额(或购进额)增长比率=上年累计销售额(或购进额)/再上一年累计销售额(或购进额)×100%
如果本期增长率高于上年增长率50%以上的,应视作异常,注意纳税人是否有虚开代开专用发票,同时请他人虚开代开专用发票问题。
2、税负率分析:
税负率用于分析企业税负情况是否异常,是否有隐瞒销项税额或多报抵扣迸项税额的问题。计算公式:
本期税负率=本期应纳税额/本期销售额×100%
上年税负率=上年应纳税额合计/上年销售额合计×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