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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地税发[1995]80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普通发票防伪措施的通知

09-29 粤地税发[1995]80号 我要评论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普通发票防伪措施的通知

粤地税发[1995]80号

全文有效

各市、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普通发票防伪措施的通知》(国税发[1995]48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全省地方税务局管理的各类发票(专业发票除外)的发票联,一律采用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的发票专用纸印制,不再加印底纹,并用有色荧光油墨套印发票监制章 及发票号码。发票专用纸设有水印图案,肉眼背光即可辩认。图案外框为菱形图案,中框为税徽的轮廓图案,内有"SW"空心的拼音字母(见附件1)。有色荧光油墨在紫外线灯光下呈红色反应。

各地现行使用的底纹纸发票,是否再延期使用到一九九六年底,待省局调查后另行通知。

      二、发票专用纸和有色荧光油墨,由各市(地级市)制定年度用量计划(见附件2)在每年一月底前上报省局,省局汇总后统一委托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厂家生产。

根据有关规定,各市按计划提取发票专用纸和有色荧光浊墨时,需由各市地方税务局向省局开具证明,经省局批准后,才能到指定的供应点办理购领手续。

      三、为保证发票专用纸和有色荧光油墨的安全,保证发票印刷的质量,根据集中统一的原则,凡有条件的地方,发票应集中到各市(地级市)统一定点厂印刷。

      四、各发票承印厂对发票专用纸和有色荧光油墨,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购、用、存情况要造册登记并有经手人签名,要根据保密、安全的规定,明确应承担的责任。

地方税务局和国家税务局在同一间厂印制发票的,发票专用纸和有色荧光油墨的购、用、存都必须分开,严禁混用。各市、县地方税务局根据发票印刷量,对发票专用纸和有色荧光油墨按月进行核销(见附件3)。省局根据各市的印票量,按年进行核销。

发票承印厂违反规定的,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五、各市地方税务局每半年要汇总所属县(市)的有关数字(见附件4),于期终后三十天内,向省局报送《发票专用纸和有色荧光油墨,购用、存报表》。

      附件:

      1.发票专用纸图案(略)

      2.发票专用纸、有色荧光墨用量计划表(略)

      3.发票专用纸和有色荧光油墨核销对照表(略)

      4.发票专用纸、有色荧光油墨购、用、存报表(略)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普通发票防为措施的通知(1995年3月14日国税发[1995]48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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