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工会筹建组织”理解和执行问题答复的通知
粤地税函[2013]1065号
全文有效
2013-11-14
各市地方税务局、横琴新区地方税务局,顺德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工会筹建组织”理解和执行问题的函》(粤常法函〔2013〕153号)转发给你们,省局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把握文件精神,保障依法征管。各级地税机关要组织相关业务人员,尤其是工会经费征管人员和纳税服务咨询宣传岗位人员认真学习领会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工会筹建组织”两种做法的解释内涵,并严格按规定代收工会筹备金。
二、做好宣传和政策咨询解释工作。各级地税机关要通过门户网站、征收大厅、12366热线等途径,认真做好代收工会建会筹备金的政策宣传和咨询解释工作,正确引导企业单位依法申报缴费,切实维护企业单位和广大职工利益。
三、加强与同级总工会的沟通协调。各级地税机关应在代收工会经费尤其是工会建会筹备金的政策理解、确定缴费单位、催报催缴、数据核对、费款划解以及退费管理等方面与同级总工会做好沟通协调,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确保工会经费地税代收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附件:关于“工会筹建组织”理解和执行问题的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