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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税联发[1994]16号广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发票换票证》式样的通知

09-29 粤税联发[1994]16号 我要评论

广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发票换票证》式样的通知

粤税联发[1994]16号

全文有效

各市、县、自治县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8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发票换票证》式样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根据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换票证由各市、县税务局按全国统一格式用发票联底纹纸印制,套印各市、县税务局的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 。

       二、换票证票头"换票联"三个字的位置及发票监制章 的套印位置,按发票联票头的印制规定执行。

       三、税务机关需要调出外市、县单位和个人发票进行查验时,需向被查验的单位和个人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开具证明,并由该税务机关开具发票换票证调换发票。

       四、换票证中“税种”、“税率”、“税额”栏,只在调换“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填写,调换其他发票不填写。

       五、为避免浪费,各市、县税务局已印制的旧版发票换票证,除调换“增值税专用发票”外仍可继续使用。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发票换票证》式样的通知(1994年8月19日国税发[1994]184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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