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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二[1994]217号广州市税务局转发关于中国民航总局所属企业交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09-29 税二[1994]217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

根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废止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2011年第一批》的公告》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广州市税务局转发关于中国民航总局所属企业交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税二[1994]217号

失效

        现将广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民航总局所属企业交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粤税发[1994]11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对中国民航总局直属企业用国有资产或非国有资产兴办的集体企业,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纳税人,按适用税率就地缴入地方金库。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民航总局所属企业交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994年3月9日国税发[1994]67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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