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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税发[1994]154号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劳改劳教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09-29 粤税发[1994]154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

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4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劳改劳教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粤税发[1994]154号

失效

1994年4月29日

  鉴于目前劳改劳教单位经费比较紧张的实际情况,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有困难的劳改劳教企业,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经报县市税务机关批准,给予缓征照顾;对缴纳营业税有困难的,实行边征边退;在国家没有新的规定之前,继续免征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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