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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税函[1994]65号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我省新华书店系统代发货和中转业务计交税金问题的复函

09-29 粤税函[1994]65号 我要评论

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我省新华书店系统代发货和中转业务计交税金问题的复函

粤税函[1994]65号

全文有效

省新华书店:

  你店粤新字[1994]第9号文悉。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精神,我局意见:对印刷厂所在地的市(县)新华书店(简称代发店)代省新华书店发运图书的代发货业务收入,以及地处交通中心的书店(简称中转店)代办理图书中转业务收入,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代发店和中转店对上述业务收入与货物的销售收入分开核算的,应分别计征营业税和增值税。如果代发店和中转店对上述业务收入与货物的销售收入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上述业务收入应与销售货物一并征收增值税。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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