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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三[1992]116号广州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内资企业房产出租给外商投资企业用税问题的通知

09-29 税三[1992]116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

广州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内资企业房产出租给外商投资企业用税问题的通知

税三[1992]116号

全文失效

1992-03-20

市税务各分局,各区、县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关于内资企业房产出租给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后征收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1]1233号)文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市局补充:请各单位按上述文件精神,加强对合资合作企业中方的税务管理,凡内资企业未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合资合作企业的,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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