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下放汽车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权限的公告
惠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
全文有效
2014-03-21
为方便纳税人,减轻纳税人负担,提高办税效率,本着“便民、服务、优化”原则,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决定将汽车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权限从原来在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征收下放到已经开设摩托车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的惠东县、博罗县、龙门县、惠阳区税务机关,并实现车辆购置税(含汽车、摩托车,下同)同城通办。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单位
本次征收管理权限下放后,具有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权限的单位有: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和惠东县、博罗县、龙门县、惠阳区税务机关有设置车辆购置税征收窗口的办税服务厅。
二、凡是惠州市辖区范围内车辆购置税纳税人均可选择上述任意一个征收单位办理以下车辆购置税涉税事宜
(一)办理车辆购置税的申报和缴纳;
(二)申请多缴税款退税业务。纳税人因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情形需要办理多缴税款退税的,按照“谁征收谁负责”的原则,向原征收机关申请办理多缴税款退税业务;
(三)办理免税业务。符合国家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的纳税人,可以向上述任意一个征收单位申请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审批手续;
(四)申请补、换发《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纳税人因丢失、被盗《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因车辆变动需要换发《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按照“谁征收谁负责”的原则,向原征收机关申请办理补(换)发《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三、本公告自2014年4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