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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汕尾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公告

汕尾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公告

汕尾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

全文有效

2016-09-22

为深入贯彻《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3.0版)》和加快推动国地税服务深度融合,切实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等规定,汕尾市国家税务局和汕尾市地方税务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国地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业务范围

  (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具体范围包括:设立税务登记和变更税务登记。其他登记业务需分别到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办理。

  (二)联合办理设立登记适用于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外从事生产、经营的国地税共同管辖的纳税人。  

  (三)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共同管辖的纳税人首次办税信息采集,可到任一方税务机关进行办理。

  (四)办理变更税务登记适用于所有国地税共同管辖的纳税人。

  二、业务办理地点  

  纳税人可以到属地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的办税服务厅办理。  

  三、证照发放  

  对同一纳税人设立登记、变更登记赋予同一纳税人识别码,统一发放一套税务登记证,税务登记证加盖有“广东省汕尾市国家税务局”、“广东省汕尾市地方税务局”两个印章。  

  四、实施时间

  本公告自2016年9月23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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