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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税明电[1994]1号广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人员取得属于1993年度的应税所得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09-29 粤税明电[1994]1号 我要评论

广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人员取得属于1993年度的应税所得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粤税明电[1994]1号

全文有效

  现对外籍人员(含华、港、澳、台同胞)取得属于一九九三年度的各项应税所得,在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后以后纳税,应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籍人员(含华、港、澳、台同胞)取得属于一九九三年度的各项应税所得,仍然适用个人所得税法修改以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税率和减半征收和优惠待遇。

  二、外籍人员(含华、港、澳、台同胞)取得属于一九九三年度的各项应税所得,可按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人员取得属于一九九三年度的应税所得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994年4月8日国税发[1994]4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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