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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三[1992]400号广东省税务局关于私房及侨房赔偿的建设项目征收投资方向税问题的通知

09-29 税三[1992]400号 我要评论

广东省税务局关于私房及侨房赔偿的建设项目征收投资方向税问题的通知

税三[1992]400号

全文有效

各市、县、自治县税务局:

  现就“解困房”、私房、侨房的赔偿建设投资项目征收固定资产投产方向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解困房‘征税问题对开发公司在商品房住宅建设中,按规定将部分住宅交由当地政府分配的”解困房“,以及地方政府为解决”特困户“的住宅建设投资项目,凭当地政府或”解困办“的证件,按零税率处理。

  二、关于对私房、侨房赔偿建设项目征税问题对为落实国家私房、侨民政策的赔偿性建设投资项目,凭当地政府或政府授权的有关机构的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实后,不超过原建筑面积的,税率核定为零;超过原建筑面积的,按产业属性核定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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