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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府〔 2008 〕25 号清远市人民政府印发《清远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办法》的通知

09-29 清府〔 2008 〕25 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本法规被《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订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17年12月29日发布;2017年12月29日实施)废止。

清远市人民政府印发《清远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办法》的通知

清府〔 2008 〕25 号

全文失效

2008.04.10

各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清远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办法》 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2008 年4 月10 日

清远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及其实施细则、《 广东省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范围内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依照本办法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三条土地增值税由转让的房地产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税源零散的,可委托国土、房产管理部门或其他部门代征。

第四条纳税人在房地产开发项目符合清算条件前转让(预售)房屋取得收入的,应就该部分收入预征土地增值税。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分为三级,幅度为1 %一3 % : 第一级:市区、经济开发试验区预征率为3 % ;

第二级:清新、佛冈、英德、连州、阳山县(市)的预征率为2 % ;

第三级:连山、连南预征率为1 %。

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我市房地产业增值水平和市场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

纳税人必须于取得转让(预售)房屋收入的次月的15 日前,向房地产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预交土地增值税款。

第五条已预征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在房地产开发项目符合清算条件后,还必须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已预征的土地增值税不足应缴税额的,纳税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补交税款:已预征的土地增值税超出应缴税额的,税务机关应把多出部分退回纳税人。

第六条对未按本办法规定期限预缴税款的,应根据《 税收征管法》 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从限定的缴纳税款期限届满的次日起,加收滞纳金。

第七条本办法不适用于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已使用房屋的纳税人。

第八条纳税人未按照本办法缴纳土地增值税的,国土、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有关的权属变更手续。

第九条本办法由清远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以前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主题词:财税土地增值税办法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市纪委,清远军分区,市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新闻单位,中央、省驻清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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