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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南海区税务局关于批量调整部分纳税人印花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南海区税务局关于批量调整部分纳税人印花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南海区税务局

全文有效

2019.9.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施行细则》、《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的相关规定,为进一步便利纳税人申报,对部分纳税人(名单见附件)的印花税纳税期限从所属期2019年8月起进行调整,规则如下:

1、申报期限统一修正为“期满之日起15日内”,缴款期限统一修正为“税款所属时期后15天”。

2、对印花税征收品目为资金账簿、其他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其他凭证的,原认定信息终止至2019年7月31日(详见附件表1),如当期有相应的应税凭证,请自行申报。

3、对纳税人非主营业务或不经常发生的业务对应的印花税征收品目调整为“按次”申报(详见附件表2)。如当期有相应的应税凭证,请自行申报。

4、房地产业、金融保险业、建筑业、租赁业、物流业、工业、商业的纳税人,根据其主营业务或经常发生的业务,将其对应的印花税征收品目调整为“按月”申报(详见附件表3)。

附件:关于批量调整部分纳税人印花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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