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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税发[1991]324号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摘转省府粤府[1991]12号文中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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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摘转省府粤府[1991]12号文中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粤税发[1991]324号

全文有效

1991年9月28日

各市、县、自治县税务局:

  现将省政府粤府[1991]12号《批转省经委关于推进工业企业技术进步的意见的通知》中有关税收问题的规定摘转如下:

  一、“企业继续生产限制发展产品,造成经营困难的,财税部门不给予减免产品税、增值税照顾。”

  二、技术开发基金来源:

  1.企业按规定从销售收入总额中提取的技术开发费;

  2.新产品试产试销期间获准减免的产品税(增值税);

  3.企业从税后留利中提取的新产品试制基金;

  4.财政用于技术开发的拨款及贷款;

  5.引进外资,并以技贸结合等方式进行技术开发或消化吸收创新的企业从出口产品收入中提取的新产品试制基金。”

  根据上述规定,省局具体明确:

  1.对符合国家、省的产业政策,技术改造任务重,帐务健全,能正确核算盈亏的集体工业企业,在保证其计税利润不比上年下降的前提下,经各市、县税务局批准,可在销售收入1%的范围内提取技术开发费。

  2.对经省科委认定大量生产高科技、高附加值产品,销售利润率高的集体工业企业,报经各市、县税务局批准,可适当提高技术开发费的提取比例,但最高不得超过产品销售收入的1.5%。

  3.对集体成电路、程控交换机、软件、计算机四个行业集体工业企业,按四种产品销售收入计提研究开发费,计提比例最高不超过销售收入的10%,并以提取研究开发费后四种产品不发生亏损为前提。

  4.对企业提取的技术开发费,企业财会部门应专户核算,专款专用,结余转下年继续使用。技术开发费主要用于开发试制新产品,购买专利和技术成果,引进技术,购买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添置开发新产品所需的仪器、设备、检验手段,也可以作为试制新产品而购买原材料、配套件的流动资金。

  5.对不具备提取技术开发费条件的集体工业企业,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仍按现行的财务制度处理。

  请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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